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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麗杏
代 理 人 藍明浩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林金龍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查報被告楊秀宜、楊鴻量之被繼承人楊學詩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如無拋棄繼承且尚有其餘合法繼承人,應追加楊學詩之其餘合法繼承人為共同被告。
二、如查楊學詩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已拋棄繼承,而無人承認繼承,且無法查悉其他順位繼承人,則應提出向法院聲請為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如仍無人承認繼承,應提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所,並追加為共同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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