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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464號
原 告 藍玉香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被 告 張良合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受 告知人 南投縣集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錦鐘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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