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埔簡,232,20190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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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人 林蓉英
訴訟代理人 張彥勳
上列聲請人就賴福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訴訟參加之聲請駁回。

聲請參加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9 日裁定命參加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4 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庭收費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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