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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垂晢
邱献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湯學傳、洪淑卿、箱根生活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4,400 元(即依起訴時原告請求返還土地範圍及南投縣○○鎮○○路0 段00○0 號建物之現值計算,916,300 +2,808,100 =3,724,4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8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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