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司調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
法定代理人 巫錫霖
一、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伍 寍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3,212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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