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投小,256,2018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2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林瑞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 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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