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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46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陳王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
又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436條之8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復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就訴外人陳一峰即陳玖進所有之不動產:南投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日期為民國57年1 月10日、8 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然此非屬小額程序所規定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故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誤分為小額訴訟事件,且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又未有適用小額程序審理之合意,參照前揭分配辦法,自應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而為審理,並指定於108 年2 月12日下午2 時45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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