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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桂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城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零陸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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