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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救字第2號
抗 告 人 張文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3 月5 日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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