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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27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林瑜馨
被 告 林德華
林維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之民事撤回聲請狀在卷可憑,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0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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