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8,投救,4,2019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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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救字第4號
抗 告 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6 日本院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
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裁定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6 日所為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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