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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132號
原 告 宋兆武
被 告 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原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 月24日宣判,惟因原告主張之事實及理由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諭知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 年7 月23日下午3 時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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