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8,投簡,99,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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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投簡字第9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陳耀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2年12月3 日締結消費性貸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借款期間自92年12月3 日至99年12月3 日,且以每月為1 期,共84期,於每月按期攤還本息,利息則以週年利率8.88% 計算。

倘被告未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攤還上開本息,依系爭契約第5條違約金之約定,逾期在6 個月內者應按上開利率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之20 %計付違約金;

且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1項之約定,被告喪失系爭契約所約定之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被告未依系爭契約繳款,迄今尚餘本金247,413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系爭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書、放款帳務明細表、被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各1 件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7至23頁);

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應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

從而,被告自應依系爭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對原告負清償之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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