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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小字第2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林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東縣○○市○○路000 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1 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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