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蔡玉玲
蔡永祥
蔡永基
吳烘杞
蔡詹網
蔡永茂
蔡淑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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