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8,投小,10,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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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投小字第10號
原 告 羅玉珍
被 告 陸傳彬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7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偕同友人前往原告工作之址設南投縣○○鎮○○路0 段000 號21世紀不動產公司協商債務,兩造因此起口角,被告竟於同日20時21分許,在上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公然以「幹你娘雞掰」(台語) 之穢語辱罵原告,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書狀抗辯略以:被告並無造成原告在社會上對其個人之評價貶損,原告應證明有損害,始有填補之必要;

又縱本院認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以類似案件而言,原告請求60,000元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7 年度投簡字第226 號刑事簡易判決1 份為證;

且被告上揭妨害名譽犯行,經本院刑事簡易庭以107 年度投簡字第226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5,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 日,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亦未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被告於107 年1 月19日20時21分許,在上開地點,對原告以前開字詞辱罵,自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人格法益,當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故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應屬可採。

本院審酌原告為大專肄業,從事不動產仲介,現在收入1 個月約50,000元等情,業經原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

被告則為五專肄業,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亦經被告於警詢時陳述明確,復參酌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財產(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31頁至第33頁)及被告侵權行為之方式、處所、內容、致原告名譽權受損害之程度等情形,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60,000元尚屬過高,應以6,000 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00 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舉證,核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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