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8,投簡,107,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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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投簡字第10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順利
被 告 楊沛清即楊沛玲

陳翠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楊沛清即楊沛玲前於民國94年3月18日邀同被告陳翠齡為連帶借款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並立有借款契約書1紙,借款期間自94年3月18日起至98年3月1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8.5%計算,遲延給付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若未依約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自96年4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本金183,14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付,迭經催討無效;

又被告陳翠齡為連帶借款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件為證。

而被告楊沛清即楊沛玲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另被告陳翠齡經公示送達後,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故無有利被告之事實供本院認定,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90元(即裁判費1,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並繳足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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