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8,投簡,156,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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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投簡字第15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 告 邱盛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11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並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借款期間自93年11月15日起至100 年11月1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週年利率8.88% 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若未依約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180,015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付,屢經催討,仍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及放款帳務明細查詢等件為證。

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90 元(即裁判費1,99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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