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8,投簡,43,201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43號
原 告 石建發
被 告 張進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街0 號,此有被告戶謄謄本附卷可稽,且依兩造訂立之跨國(境)婚姻媒合書面契約條款第19條規定,兩造合意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惟被告已於民國108年3月8 日具狀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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