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8,投簡聲,10,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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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吳尚臻
相 對 人 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執本院107 年度投小字第15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以108 年度司執字第3560號給付管理費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系爭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且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8 年度投簡字第121 號),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於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始有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實益,如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自無從裁定停止執行。

三、經查,相對人執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請求聲請人給付新臺幣31,800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經本院執行處囑託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就聲請人所有門牌號碼南投縣○○市○○路000 ○0 號2 樓之房屋及所坐落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為查封登記完畢,惟聲請人於108 年3 月27日已將上開相對人請求之債權金額及利息全數以現金清償,並經本院執行處將款項以電匯方式發給相對人完畢,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故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業因相對人收取上開債權金額而終結,則聲請人雖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仍無從據以聲請停止已經終結之執行程序,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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