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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埔簡字第204號
原 告 郭錦楓
訴訟代理人 李 涵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平勳律師
被 告 陳能謀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被 告 陳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4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1年6月23日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與被告陳能謀間就買賣標的物有無交付之事實,尚有再調查之必要,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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