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9,埔簡,37,2020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埔簡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佳慧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美雲
法定代理人 石豐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設置管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仟捌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