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9,投小,616,2021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61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賴宜屏
被 告 張品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因向草屯山葉機車行購買1部售價為新臺幣(下同)9萬2,484 元之普通重型機車,並申請分期付款,共分36期,每期應繳金額為2,569 元,草屯山葉機車行並將前揭債權讓與原告,詎被告僅繳納7 期之款項後,自民國108年5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7萬4,501元及利息,此有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約定書及債權計算表附卷,原告依分期付款約定書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及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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