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許靖緯
訴訟代理人 詹睿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清沂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110年度投調簡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投調簡字第1號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民國110年11月9日開庭陳述之內容,筆錄記載有否錯誤之情,爰依上開規定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本文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爰併予曉示,以促注意遵守。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