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0,投簡,246,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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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246號
原 告 何欣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威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並將補正書狀之繕本自送對造收受,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復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記載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6日15時許,基於毀損之犯意,持長柄鐵鎚毀損原告所經營之檳榔攤致令不堪用,原告更因此受有右側足部開放性傷口、右側大腿挫傷、左側大腿挫傷、左側小腿挫傷之傷害,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萬,360元。

惟觀諸起訴狀原告請求金額之項目中,有關請求受傷與精神損失共8萬元之兩者比例為何,且原告為何有員工薪資2萬8,000元損失,且上開計算方式為何均以4人計算,均尚未說明,致本院難以特定原告主張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原因事實,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附表:
編號 補正說明事項 1 請求受傷與精神損失金額分別各為多少?提出相關具體證據說明之。
2 原告受有員工薪資損失之依據為何?提出相關具體證據說明之。
3 前開計算方式為何均以4人計算?提出相關具體證據說明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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