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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埔簡字第8號
原 告 王建宏
被 告 王忠恩
王忠俊
王明泉
王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忠恩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及提供地政資料規費新臺幣1萬2,000元。
如原告逾期不繳納者,被告應於該期限屆滿後5日內,向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墊支測量及提供地政資料規費新臺幣1萬2,000元,如被告逾期不墊支者,本件訴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經當事人逾4個月未繳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任一被告墊支測量及提供地政資料規費新臺幣1萬2,000元後,其餘被告免墊支責任。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會同兩造現場勘測並囑託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下稱埔里地政事務所)就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且未設門牌號碼之一層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一)與三層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二)繪製複丈成果圖,因系爭建物二占用到同段30-7地號土地,經埔里地政事務所通知原告限期補繳同段30-7地號土地之複丈規費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詎原告逾期未繳納,並於110年11月26日民事聲請狀稱「毋庸繳納」等語,故埔里地政事務所無法將複丈成果圖檢送過院,致訴訟無從進行,此有埔里地政事務所110年12月21日埔地二字第1100013425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原告所為已嫌虛耗司法資源。
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限期繳納,如原告逾期不繳納者,被告應於該期限屆滿後5日內,向埔里地政事務所墊支測量及提供地政資料規費1萬2,000元,如被告逾期不墊支者,本件訴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經當事人逾4個月未繳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且任一被告墊支測量及提供地政資料規費1萬2,000元後,其餘被告免墊支責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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