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16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被 告 李仁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446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93年6月30日因向遠傳電信購買手機,而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銀)申請貸款新臺幣(下同)1萬7,900元,還款日期自93年7月5日起至94年7月5日止,並分12期,每期攤還1,492元,詎被告未依約繳款。
復遠東商銀與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產險)成立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遠東商銀並於93年11月11日向中國產險申請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理賠,經中國產險給付1萬8,446元予遠東商銀後,遠東商銀即將前揭債權讓與中國產險,嗣中國產險於95年6月27日更名為原告,此有遠東商銀遠傳電信手機信用分期付款申請書、手機信用分期付款契約書、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出險通知單、理賠金額計算表、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賠款收據暨債權移轉同意書、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單及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計劃書附卷,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