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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33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李秀花
被 告 陳豐毅(原名:陳天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5,1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93年1月5日向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銀行)申辦魔力現金卡(具信用卡功能)使用,詎被告自94年8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6萬5,133元及利息。
復泛亞銀行於93年3月19日變更公司名稱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行),寶華銀行於97年4月29日將前揭債權讓與原告,此有泛亞銀行魔力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經濟部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97年4月29日債權讓與公告及信用卡交易明細附卷,原告依現金卡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之金額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6萬5,133元 96年10月1日 104年8月31日 19.71% 104年9月1日 清償日 15%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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