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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483號
原 告 鄭偉成
被 告 陳賢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7,000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11日向原告表明因與他人有糾紛需借款急用,原告即自所有台中雙十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匯款5,000元及3萬元至被告所有帳戶,復於同日提領3萬5,000元並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旁交付予被告,合計借貸金額為7萬元。
詎被告僅清償3萬3,000元,尚積欠3萬7,000元,經多次以手機電話聯繫被告,被告均置若罔聞,原告為維護權益,依民法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LINE彩色對話紀錄截圖、土地銀行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見本院卷第103至161頁)。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1及3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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