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0,投小,513,2022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51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唐聕婷

被 告 劉運福(原名:劉秉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279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2,607元部分,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00年8月14日至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申辦門號為0000-000000之手機門號並領取iPhone 6 Plus 64G型號手機使用,並於104年5月3日辦理續約。

詎被告續約後,有未依約繳款情事,經台灣大哥大公司於104年11月7日終止電信服務契約。

截至104年11月7日尚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萬2,107元、代付小額付款2萬0,500元及補償金(即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1萬8,672元,此有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行動通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台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104年7月至104年11月電信費帳單、債權計算表及債權讓與證明書附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1及3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代付小額付款款項、違約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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