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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57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被 告 曾素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398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5,000元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前向原告請領信用卡,約定被告得向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詎被告持信用卡消費後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2萬2,398元(含本金1萬5,000元即被告向仙朵瑞拉購物之第15-24期分期款及利息),此有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應收帳務明細表、請求金額明細表、歷次信用卡帳單明細附卷,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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