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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小字第7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唐婷
王郁雯
被 告 曾俊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送達不合法之情,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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