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0,投簡,97,2022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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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怡菁
簡志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凃孟鎵
凃婉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同年12月29日寄存在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2份、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紙在卷可參,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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