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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埔簡字第24號
被 告 巫圳河
訴訟代理人 巫虹豆
巫耀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規費新臺幣1萬2,42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
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囑託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就坐落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通行方案進行測量並繪製土地複丈成果圖,而其中第二方案為被告所提出之方案,應由被告先行墊付第二方案之測量規費新臺幣(下同)1萬2,420元。
詎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以111年1月26日埔地二字第1110000928號函,指稱被告不願繳納第二方案之測量規費,致該所無法辦理第二方案之繪製土地複丈成果圖作業。
而本院為利判斷原告所有前揭86地號土地是否尚有其他可行之通行方案,即仰賴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就第二方案繪製土地複丈成果圖,始得釐清第二方案所坐落之位置、面積等情,始足以判斷。
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命被告逕向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預納第二方案之測量規費1萬2,420元。
三、被告得以下列方式繳納第二方案之測量規費:㈠至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櫃檯繳納。
㈡匯款至南投縣○里地○○○○○○○○○○○里○○○○○○號:000000000000,戶名: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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