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1,埔簡,39,202206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埔簡字第39號
原 告 游○馜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游○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沛錦律師
被 告 潘明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有關「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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