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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20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鄒明翠
被 告 李佳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借貸新臺幣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0年6月30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且借款期間第一年前6個月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此有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借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線上同意聯徵記錄查詢、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催收信函、機動利率變動表附卷,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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