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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292號
原 告 林光政
被 告 石陳玉葱
陳守福
董月桃
陳敬憲
陳柏銓
陳慧容
陳玥蓁
陳榮明
陳美娥
陳英傑
陳英豪
陳瑞明
陳允和
陳進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添裕
被 告 陳宗新
陳宗益
陳志郎
陳俊榕
陳坤鈿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坤池
被 告 陳平恩
劉彩屏(即石金昌之繼承人)
石素貞(即石金昌之繼承人)
石永正(即石金昌之繼承人)
石永吉(即石金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彩屏、石素貞、石永正、石永吉為被告石金昌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石金昌於民國112年8月1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劉彩屏、石素貞、石永正、石永吉,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在卷可稽。
被告石金昌於本院判決送達後、判決確定前死亡,而其繼承人均未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前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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