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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添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並具狀補正被告「李○○」之正確姓名,及應提出被告「李○○」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年籍資料,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
二、查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提起本件撤銷贈與等訴訟,惟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雖記載「李○○」之人為被告,惟未記載其正確之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從而本院無法依原告起訴狀及其所提出之資料特定「李○○」為何人,致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對象及範圍,且無法開展後續之訴訟程序。
是原告之起訴即有必要程式之欠缺,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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