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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吳尚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1年度投簡字第118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緯股法官鄭煜霖(下稱承審法官)迴避,該法官一上任緯股即惡劣加重,判罰鍰一件新臺幣(下同)9萬元於聲請人,枉法裁判等語。
二、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係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應於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主張本院以110年度投再小字第1號、110年度投再小字第2號、110年度投簡字第185號、110年度投簡字第137號所處聲請人罰鍰之債權不存在,惟上開事件均非由承審法官審理,是尚難認承審法官於本件執行職務將有何偏頗之虞,而聲請人另經承審法官以本院111年度投簡字第33號民事簡易裁定處罰鍰9萬元一節,固有上開裁定1紙附卷可參,然此部分聲請人顯係以承審法官曾於另案為其不利之裁判為據,而屬主觀臆測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所偏頗,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尚屬有間,是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毓珊
法 官 林彥宇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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