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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聲字第16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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