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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張圳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美儷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
次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此項規定,於公同共有債權準用之,民法第828條第3項、第831條亦有明定。
再按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遺產,於受侵害時,其所生之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債權,乃公同共有債權。
此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債權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即公同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請求就自己可分得部分為給付,非法所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7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78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應補正事項: ㈠查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南投縣 ○○市○○路000號房屋原為被繼承人張瓊所有,聲請人提起本 件訴訟,係以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公同共有人身分,基於因 公同共有物受有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依法應由全體繼承 人共同繼承並共同行使權利。
然依聲請人所提張瓊繼承人 之權利比例,聲請人未舉證其提起本件訴訟已得其他繼承 人之同意,當事人自非適格。
請聲請人依限補正本件適格 之當事人,並應於補正當事人後一併具狀更正本件正確之 訴之聲明。
㈡聲請人於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應敘明請求金額之詳 細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㈢聲請人起訴列相對人張申基、張詠俊、張銓勝、張瑩潔為被 告,惟請求之原因事實尚非明確,無從自起訴狀內得知對 其等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應敘明具體原因事實及法律關 係。
㈣請提出被繼承人張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 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並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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