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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604號
原 告 陳柔萱
訴訟代理人 陳可欣
被 告 陳弘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5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2萬9,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透過網路遊戲結識原告,明知其無商品可出貨,竟於民國107年3月22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Han」向原告佯稱欲出售電腦主機、鍵盤、不斷電系統等設備,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2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9,500元至訴外人陳羚蓁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
適被告為陳羚蓁之客戶,竟承前犯意,於107年3月23日前某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陳羚蓁佯稱可為其美化金融信用紀錄等語,致陳羚蓁陷於錯誤,而於107年3月23日,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為本案帳戶辦理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補發後,旋即交付予被告。
被告上開詐欺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投簡字第289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
而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受有2萬9,50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前開主張,有系爭刑事判決為證(見本院卷第13-17頁),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案件之電子卷證光碟核閱屬實。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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