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投簡,237,2024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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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37號
原 告 林雨田
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律師
被 告 李源卿
訴訟代理人 李建呈

被 告 李維助

李淑惠
李光盛
李信男
李信雄
李錫鑫
李名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吉正
被 告 張碧霞(即李坤豊之繼承人)

李重銘(即李坤豊之繼承人)

李文達(即李坤豊之繼承人)

李世國(即李坤豊之繼承人)

李麗芬(即李坤豊之繼承人)

李世聰(即李坤豊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碧霞、李重銘、李文達、李世國、李麗芬、李世聰為被告李坤豊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坤豊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2年12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碧霞、李重銘、李文達、李世國、李麗芬、李世聰,且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在卷可憑。

茲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張碧霞、李重銘、李文達、李世國、李麗芬、李世聰為被告李坤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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