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投簡,426,2024030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42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王徐秀鳳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事實及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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