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投簡,551,20240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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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55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王永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亦有明文。

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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