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埔小,11,2023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埔小字第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芳州
蕭淳陽
李秉修
王東隆
被 告 詹艷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以111年度沙小字第935號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998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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