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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135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魏明義
黃麗雪
魏旭良
魏旭明
魏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萬9,145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50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而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至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應併計至起訴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主張被告魏明義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14萬7,125元及利息、違約金之債務未還,卻於被告魏明義之被繼承人死亡,未拋棄繼承之情形下,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建物及動產,移轉予被告黃麗雪,有害於原告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行使撤銷訴權等語。
又原告對被告魏明義之債權額,計算至起訴當日止,共計71萬707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
而本件原告所欲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其價額149萬5,723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
又按被告魏明義之應繼分比例5分之1計算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撤銷所得之利益為29萬9,145元,是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9萬9,1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1,550元,尚應補繳1,650元。
茲命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補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內容,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附表一:(元以下四捨五入)
撤銷標的之價額 編號1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計算式:25.59㎡×8萬8,771元/㎡×(1/3)=75萬7,217元 編號2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計算式:65.11㎡×7萬0,377元/㎡×(2/84)=10萬9,101元 編號3 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計算式:16.8㎡×2萬7,800元/㎡×(2/84)=1萬1,120元 編號4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計算式:1561.16㎡×720元/㎡×(1/3)=37萬4,678元 編號5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計算式:2842㎡×1,600元/㎡×(48/2592)=8萬4,207元 編號6 南投縣○○鄉○○段00○號建物 遺產稅核定價額:7萬9,400元 編號7 1305-UC-2000-中華-2350汽車 遺產稅核定價額:3萬元 編號8 NK-0000-0000-OLDSMOBIL機車 遺產稅核定價額:5萬元 合計 75萬7,217元+10萬9,101元+1萬1,120元+37萬4,678元+8萬4,207元+7萬9,400元+3萬元+5萬元=149萬5,723元
附表二:(金額:新臺幣;
利息、違約金計算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14萬7,125元 起始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應給付金額 利息 96年4月25日 112年4月25日 20% 47萬881元 違約金 96年4月25日 96年10月24日 2% 1,475元 96年10月25日 112年4月25日 4% 9萬1,226元 債權額合計:14萬7,125元+47萬881元+1,475元+9萬1,226元=71萬707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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