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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小字第454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王徐秀鳳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又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如經定期間命補繳抗告費而逾期不補繳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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