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2,投小,616,2024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小字第61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複 代理 人 林仁傑
被 告 侯宗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即侵權行為地在臺中市霧峰區,而被告住所地高雄市大寮區,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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