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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秀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補費裁定,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前於民國112年8月1日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是依首揭規定,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於上訴亦有效力,受救助人即上訴人自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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